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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州市市民规范行为规范(草案)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宿州市市民规范行为规范(草案)
作者:宿州    文章来源:宿州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3-11-02 

宿州市市民规范行为规范(草案)

第一条 为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,推进城市文明建设,培育社会文明风尚,加强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,促进社会进步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宿州实际,制定本规范,在创建文明城市期间试行。

第二条 本规范鼓励和促进的市民文明行为包括:

(一)用语文雅谦逊,礼貌待人,不讲粗话脏话,不恶语伤人。

(二)仪表端庄大方,公共场所不过分暴露、不赤膊、穿拖鞋。

(三)就餐文明节俭,适量点菜,剩菜打包,宴请聚餐中不恶意劝酒、不酗酒。

(四)出行文明有序,遵守交通规则,不闯红灯,不乱穿马路,不翻越交通护栏。乘坐公共汽车,主动给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让座。车辆行驶文明,不从车内向外抛撒垃圾、不沿途抛洒滴漏、不带泥行使;车辆有序停放,不乱停乱放。

(五)观演文明有礼,有序进场、退场,对号入座,不随意走动;多鼓掌致谢,不起哄、喝倒彩。

(六)邻里互敬互助,尊老爱幼,和气待人,生活起居不影响他人。

(七)遵守市容环境秩序,不在街道两侧、公共场地乱堆乱放、乱搭乱建、摆摊设点、占道经营,不在临街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树木、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、吊挂物品。

(八)爱护公共设施,不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,不擅自占用城市绿地,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,不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、电线等设施上悬挂漂浮物,不在地面、建筑物等设施上刻画、涂抹和张贴,不践踏攀折花草树木,不损坏各类市政设施。

(九)维护公共卫生,不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,不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纸屑、乱泼污水、乱倒垃圾、焚烧树叶或其它废弃物、乱发传单,不在公共场所吸烟。

(十)保护空气环境,在人口密集区域,不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,不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。

(十一)规范设置户外广告,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、整洁、完好,不无证设置、随意更改。

(十二)文明施工、经营和娱乐,不无证施工产生噪声扰民,经营活动播放喇叭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,公共场所组织集会、娱乐等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。

(十三)遵守公共秩序,有序排队,主动等候;需要安静的场所,不大声喧哗,不随意接打电话。

(十四)其他有益于自然、社会、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。

第三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已由法律、法规明文规定予以禁止,市民在日常行为中应配合城管、公安、交通、卫生、环保等部门的工作,规范自己的行为。如违反相关规定,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处罚:

(一)随地吐痰,乱扔果皮、纸屑和烟头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4条规定,除采取补就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5 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;随地便溺、乱扔其他废弃物、焚烧垃圾和冥纸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4条规定,除采取补就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;

(二)随意倾倒污水、垃圾、粪便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4条规定,除采取补就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以1000 以下的罚款。

(三)随意倾倒、抛洒、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,根据建设部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第42条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(四)在建(构)筑物外墙或橱窗、居民小区楼道、市政公用设施、线杆、景区建筑、公共设施、园林树木上乱贴、乱涂、乱刻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2条规定,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(五)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7条规定,除责令恢复原状外,可并处以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拆除、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7条规定,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盗窃、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,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六)擅自在公共场地和城市道路范围内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2条规定,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的罚款。

(七)擅自在街道两侧、桥梁、广场、地下通道、车站、校园周边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、摆摊设点、出店经营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2条规定,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(八)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,拒不改正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2条规定,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九)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,不即时清除,影响环境卫生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6条规定,对其饲养人处以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(十)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,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6条规定,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,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(十一)在城区内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57条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2万元以下罚款。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,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。

(十二)擅自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、无障碍通道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60条规定,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;对单位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。

(十三)在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使用其它噪声方法招揽顾客,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8条规定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(十四)公共场所醉酒闹事,扰乱车站、广场、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规定,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(十五)损坏路灯、公用电话、消防设施、邮政信箱、报栏、座椅、雕像、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6条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
(十六)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5条规定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(十七)行人通过路口,不走人行横道、过街设施的或者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随意横穿马路,或者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,或者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89条规定,处警告或20元罚款。

(十八)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,不听劝阻的,根据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61条规定,处200元罚款。

(十九)驾驶机动车不礼让在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,根据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61条规定,处以100元罚款。

(二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。

第四条 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城市文明建设中涌现的道德模范、文明市民等先进事迹,同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。对于各类无处罚依据的不文明行为,可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或者社会志愿者予以规劝,规劝无效的,由媒体予以适度曝光。

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拍摄照片、视频资料等方式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。举报内容属实的,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。

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时,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、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,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。

违法行为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对于不听劝导或拒不接受处罚决定的,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,并可依法强制执行。

第七条 公安、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不文明行为证据、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。

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

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

文章录入:hong0823    责任编辑:hong082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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